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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四)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及“债权”处理问题的立法建议

 

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理念,关于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建议在下一次修订《公司法》的时候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建议如下:

 

1、在公司注销后明确规定遗漏债权债务处置主体的保留期为自公司注销之日起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此期限。以此明确给予债权主张人及债务处理人的法律地位。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即使清算程序过程中因为通知未送达到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为种种客观原因,公司债权人无法及时在公司注销前申报债权,或公司注销时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一般商事合同的约定履行期限少有超过20年的),自公司注销之日起20年后,基本上前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既已超过,亦丧失胜诉权。而公司债务发生本身即在公司启动清算程序之前,同时清算程序本身也需要一定过程。

 

故,遗漏债权债务处置主体的保留期为自公司注销之日起20年,基本可充分保障公司债务人的诉权。即使非常规商事合同履行期限超过20年的,也可通过人民法院延长期限。

 

2、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的处理应及时重新启动清算程序,并根据过错原则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在重新发现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后,应在处置主体的保留期期限届满前重新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纳入清算范畴。并就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若原公司清算过程中,由于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公告程序中存在过错导致遗漏债务,则原公司债权人应在原股东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并且,遗漏债务的受偿范围应以正常清算程序中本应受偿的财产为限。

 

清算组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法》186条。

 

(2)若原公司清算过程已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在公告程序中不存在过错,则原公司债权人应在原股东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自行承担。

 

(3)原股东按照原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对遗漏债务进行清偿。

      相关阅读:【干货】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及债务问题(三)

 

3、立法赋予公司原股东代为行使注销公司遗漏债权主张的法定权利

 

根据现行《公司法》已经存在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在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怠于或者未能及时行使权利追究相关侵害人责任时,股东在满足一定要求时可为了公司利益,依法代公司对实际侵害人进行起诉的一种法律制度。基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股东代表公司获得诉权,对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主张的情况亦有所借鉴。

 

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处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公司已注销但未处理完毕债权的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同时适用原股东的代表诉讼亦符合“投资与风险利益相匹配的原则”,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在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亦享有公司盈余分配权。原股东行使已经注销公司的债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存在合理依据,亦可保障一种社会债权债务平衡,具有公平性。

 

4、原股东代为注销公司获偿遗漏债权的分配处理应当按照约定进行

 

原股东代为注销公司获得遗漏债权获偿的,应对清算中未能受偿的原公司债务人现行清偿;并保留相关获偿财产至公司注销之日起2年,用于清偿公司注销后发现的遗漏债务;但保留期2年届满后,按照如下情况进行分配:

 

(1)全体股东在公司注销清算时对于公司遗漏债权债务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分配;

 

(2)全体股东在公司注销清算时对于公司遗漏债权债务问题无约定,可在发现新债权时由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按照全体股东约定分配。

 

(3)全体股东在注销清算时未就公司遗漏债权债务问题有约定,且未在发现新债权时达成一致约定的,按照全体股东原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备注

 

以上立法建议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师事务所立场。上述建议仅为初步思考结果,并非全局制度安排,如有纰漏,欢迎广大公司法业务专家沟通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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