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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及债务问题(一)

原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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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人作为拟制人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依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有生亦有死”,公司法人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情况以致于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注销公司,使得法人主体消亡。

 

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伴随着经营存在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故公司注销必然涉及到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就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而言,公司法以专门章节对于公司解散及清算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安排与条款规定,但对于公司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却一直未予以明确规定。

 

针对公司注销时遗漏债务处理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频频发生。这种情况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如何处理前述纠纷,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关注的要点。

 

有趣的是,在办案过程中,亦出现部分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处理的情况,对于法人主体已经消亡,其原享受的债权是否仍可以继续主张?由谁主张?均存在法无明确规定的不确定性。

 

本文将对以上两种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及“债权”问题的处理作出重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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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普及

 

常见的公司注销原因如下: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及“债权”的定义主要成因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与债务”是指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后,又发现与公司存续经营过程中有关、且清算注销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相关债权与债务。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的主要成员集中于: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债权人因故未及时申报债权;公司注销时债权未到期等原因。而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通常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法律制度过多重视公司清算注销程序中债务的处理,而轻视债权的处理,很多股东及实际经营人并没有对债权的处理引起重视,故发生遗漏。

 

二、公司注销与清算的关系

 

按照《公司法》第183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清算是一种法定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履行,其目的在于解决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悬而不决的状态,同时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依法清算是指在出现解散事由时清算义务人要及时成立清算组,办理清算事宜,包括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公司财产仍有剩余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提示:

这种清算并不是公司自身的内部清算,受众并非仅是内部的股东或投资人。在清算结束后必须制作清算报告,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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